3個案例說明特殊條款可能隱藏在復雜合同中

當一些長者聯繫快樂生活,想要轉會離開當前管理機構時,卻發現由於當時簽合同時沒有仔細看清相關條款,導致如今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為了提醒各位長者多加留心,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快樂生活將在本文當中分享這些已經真實發生的案例,以及總結了大家在與居家養老津貼管理機構簽訂協議時應該重點注意的事項。

 

特殊條款案例一:轉會離開需要支付800澳元退出費

李叔叔為了轉會到快樂生活,不得不向之前的管理機構支付了高達800澳元的退出費。

 

退出費屬於附加費用,是用戶轉會離開時,需要向管理機構支付的費用。這筆費用由管理機構決定是否收取,以及金額的多少。李叔叔說,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他根本不知道有這筆費用的存在,更沒想到價格如此之高。合同都是英文的,他也看不太懂,想著好歹也是政府授權許可的機構,不會有什麼問題,就直接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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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雖然心有不甘,但李叔叔最終還是選擇支付了這筆費用,加入了快樂生活。他表示道,當時公司的護理顧問和服務人員都不是華人,溝通起來非常困難。而且他明明存有餘額,管理機構卻不允許他去看中醫,做推拿。李叔叔說,自己的護理需求滿足不了,繼續留著也沒有意義,還不如儘早轉會,不但可以開始用上自己需要的服務,從管理費上省下的津貼,很快也能彌補這個差價。

 

案例二:轉會離開需要提前56天時間通知

劉阿姨選擇離開原先管理機構的時候,足足等待了56天才完成轉會。

 

每家管理機構都有不同的提前通知時間要求,一般為7天,14天,或者28天,都是相對比較合理的。而劉阿姨也是直到想要轉會離開的時候,才發現居然需要等待56天。

 

劉阿姨想要離開的原因,是當時管理機構收費接近40%。在疫情期間,劉阿姨基本沒有使用服務,覺得自己支付那麼高的管理費用,卻沒有帶來任何實際的效果,就想要加入快樂生活,只用支付13%的管理費用,可以存下更多的津貼餘額,等待疫情形勢好轉以後使用。結果沒有想到,劉阿姨在提出轉會申請以後,繼續白白花費了幾乎兩個月的高額管理費用,才得以正式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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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限定時間之前轉會離開需要支付違約金

何叔叔由於受到合同時間的限制,最終暫時未能轉會快樂生活。

 

此前,何叔叔在朋友的介紹下,了解到了快樂生活,並對自主管理的概念很有興趣,一心想要盡快嘗試。但是當他和個案經理提出轉會要求時,卻被指出當時簽訂的合同是有退出時間限制的。何叔叔趕緊細看合同,才發現當時的合同上,果然寫上了一年的時間。個案經理表示,如果何叔叔想要在此期間轉會離開,依然需要照常支付直到合同結束的管理費用作為違約金。

 

當時何叔叔加入這間機構僅僅不足3個月,離開的話相當於要拿出超過三成的津貼總額支付違約金。在這個情況下,何叔叔無奈只能選擇放棄,等待一年合同期滿時再重新啟動轉會一事。何叔叔說,他當時看到合同上有這個日期,但是根本沒想太多代表了什麼意思,以為只是普通的記錄日期。他提醒周圍的朋友,如果簽約時對合同有疑問,一定要當下立刻詢問清楚,才不至於像他一樣吃了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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